性別主題查詢/性別統計

| 全選 取消全選

分類 勾選 項目 單位 定義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選舉縣長時之投票人數占選舉人數百分比。
由本縣選區選舉產生立法委員之現有人數。
由本縣各選區選舉產生縣議員之現有人數。
由本縣各行政區選舉產生鄉鎮市長之現有人數。
本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數。
男(女)性24歲以下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25-29歲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30-34歲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35-39歲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40-44歲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45-49歲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50-54歲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55-59歲公教人員數
男(女)性60歲以上公教人員數
指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簡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指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薦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指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委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本府警察局及其所屬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其官等區分為警監、警正、警佐。
正式編制內醫事人員人數。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候選人數。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現有人數。
設立於本縣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人數。
本縣各鄉鎮調解委員會組織之委員數。
就業、經濟與福利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係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國中及以下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高中(職)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大專及以上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從事有酬工作(不論時數多寡),或每週工作 15 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2)有工作而未做之有酬工作者;(3)已受僱用領有報酬但因故未開始工作者。
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之百分比。失業者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失業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100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失業率。 (國中及以下失業人口數/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失業率。 (高中(職)失業人口數/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失業率。 (大專及以上失業人口數/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100
指依公司法規定,期底已辦理公司登記之負責人。
1.產業外籍勞工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 2.社福外籍勞工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
指男(女)性房屋稅開徵戶數占房屋稅總開徵戶數之比率。
指男(女)性房屋稅開徵面積占房屋稅總開徵面積之比率。
指男(女)性房屋稅開徵現值占房屋稅總開徵現值之比率。
指男(女)性地價稅開徵戶數占地價稅總開徵戶數之比率。
指男(女)性地價稅開徵面積占地價稅總開徵面積之比率。
指男(女)性地價稅開徵地價占地價稅總開徵地價之比率。
係指依「使用牌照稅法」實徵車輛之車主人數(排除非自然人)。
千元 係指依「使用牌照稅法」之實徵金額(排除非自然人)。
係指被繼承人過世後,其符合繼承不動產資格之男女繼承人人數。
係指在符合繼承不動產資格之男女繼承人中,實際以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之男女繼承人人數。
係指被繼承人過世後,具狀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之符合繼承不動產資格之男女繼承人數。
係指被繼承人過世後,未做任何遺產處置之符合繼承不動產資格之男女繼承人。
指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租金補貼發放戶次,依申請人統計。
指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原住民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
指原住民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其中原住民戶之認定如下:1.戶長為原住民者視為原住民戶(以戶長性別區分)。2.戶長非原住民,如戶內原住民人口數較多時則判定為原住民戶。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人口數相等時,則以年齡較長者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判定為原住民戶或非原住民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列冊需關懷之老人。
指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者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至第9條及第9條之1規定者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指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經勞保局核付之人數。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以當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但被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者不予計列。
人次 係指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補助之人次。
依相關規定接受教育補助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人數。
係指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發放人數。
人次 係指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之發放人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或認定身分之家庭。
由本縣社會處主管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大眾。
男(女)性未滿18歲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志工人數
男(女)性18-29歲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志工人數
男(女)性30-49歲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志工人數
男(女)性50-64歲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志工人數
男(女)性65歲以上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志工人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就業保險實計保險給付育嬰留職津貼初次核付人數。
1.係指戶內成員中,收入最多且負責維持家庭主要生計者。2.若該戶內有二人以上,其收入相若,且負擔家計之重要性亦相差無幾,則以年長者為經濟戶長。3.如該戶各成員均無職業又無收入,則以戶籍戶長為經濟戶長。
教育、媒體與文化
指15歲以上識字人口占15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及綜合高中之學生數。(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本指標項目自103學年度起已無資料。)
各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學院、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高級中學(職業科)之學生數。(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本指標項目自103學年度起已無資料。)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包括普通科、專業群(職業)科、綜合高中、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學校)之學生。(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本指標項目自103學年度起始有資料。)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及綜合高中之教師數(含校長)。(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本指標項目自103學年度起已無資料。)
各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學院、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高級中學(職業科)之教師數(含校長)。(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本指標項目自103學年度起已無資料。)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數(含校長)。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本指標項目自103學年度起始有資料。)
凡就讀於公私立國中小學之新移民子女人數。新移民子女學生:係指學生父母中之1人持有有效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以及申請入境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大陸(含港澳)配偶。
指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各公私立幼兒園之幼生數。
本縣政府教育處審核通過之園長數、教師數、教保員人數及助理教保員人數。
公私立國民小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國小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國中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特殊教育學校(含專設及附設)之學生數,包括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及幼兒部。
參與自辦或委辦社區大學之人次。
15歲以上戶籍人口受大專及以上教育者占15歲以上戶籍人口之比率。大專以上教育程度者係包括專科(二、三年制及五年制後二年)、大學院校、研究所之畢業人數及肄業人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未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離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喪偶人口數。
男(女)性15-19歲未婚人數/男(女)性15-19歲人口數。
男(女)性20-24歲未婚人數/男(女)性20-24歲人口數。
男(女)性25-29歲未婚人數/男(女)性25-29歲人口數。
男(女)性30-34歲未婚人數/男(女)性30-34歲人口數。
男(女)性35-39歲未婚人數/男(女)性35-39歲人口數。
男(女)性40歲以上未婚人數/男(女)性40歲以上人口數。
指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境之人數。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本國。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大陸及港澳。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東南亞及其他國家。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離婚之男性(女性)人數對同期期中之有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再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之離婚、喪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相同性別2人結婚對數,按登記日期統計。
相同性別2人終止結婚對數,按登記日期統計。
人身安全與司法
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指因刑事案件遭致體傷、殘廢、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者。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嫌疑犯人數。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未滿12歲嫌疑犯人數。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指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禁止駕駛之人數。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數。
遭遇搶奪之人數。搶奪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包括普通搶奪罪、加重搶奪罪。
失蹤人口之發生數。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失蹤人口之尋獲數。 尋獲數=尋獲當年(月)數+尋獲以前年(月)數。
指因火災而死亡的人數,死亡人數係指火災當場死亡或受傷於14日內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死亡者,不列入火災死亡統計。
指因火災而受傷的人數,受傷人數係指無論其受傷嚴重程度均計算在內,含受傷後逾14日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受傷者,不列入火災受傷統計,其他非車禍火災造成人員受傷,皆應列入火災受傷統計。
健康、醫療與照顧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千分比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
凡依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註記之現住原住民人口。
指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平地原住民」者。
指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山地原住民」者。
生第一胎婦女之平均年齡。
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之每一年齡組所經驗之死亡風險後,他們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
平均死亡年齡。
死亡年齡中位數。
因癌症死亡之平均年齡。
因癌症死亡之年齡中位數。
人/十萬人 全年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已完成戶籍註銷之全年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事故傷害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全年因事故傷害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活產嬰兒出生後未滿1歲即死亡之數目。
全年度申請金門縣自費健康檢查補助人數。(符合設籍金門縣滿三年且年滿三十歲以上者,每兩年可申請補助乙次)
從以前到現在吸菸累計超過100支,且最近30天內曾經使用菸品者占18歲以上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指夜間型住宿、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現有實際服務人數。
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規定成立之老人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安養機構內現有實際照顧人數。
配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智老人數。失智老人係指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配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能老人數。失能老人係指因疾病引起或老年退化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環境、能源與科技
凡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編有列管編號,並列管建檔督查之廁所個數。
凡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鄉鎮市廢棄物清理單位)之人員,包括編制內及非編制,惟不包含環保警察、服環保替代役人員及環保志工。
藉建構綿密網絡,主動舉發水環境污染,擴大民眾參與,由環保署推動成立「水環境守望襄助巡守隊」之人數。
實際從事旅行業務之旅行社員工人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數。
指政府為運用民力,協助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等消防工作,遴選地方民眾所編組的義務性輔助消防機關,其遴選條件為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民眾志願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