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查詢/金門縣施政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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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係指勞動力占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註:勞動力係指年滿十五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失業者。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十五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之百分比。
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從事包括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與營造業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從事包括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與公共行政業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國中及以下教育程度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高中(職)教育程度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大專及以上教育程度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15至24歲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25至44歲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45至64歲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65歲及以上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失業率。
高中(職)程度者之失業率。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失業率。
15-24歲年齡組之失業率。
25-44歲年齡組之失業率。
45-64歲年齡組之失業率。
65歲及以上年齡組之失業率。
人次 指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等傷害次數。
指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之受雇勞工實際工作時數之總和,但多單位企業之總辦事處及總營業處所經歷工時,不應包括在內。關於推銷員、行政人員及其他出差人員,因其工作時間很難確定,一般以平均每日八小時計列。待工人員經雇主方面同意者,其工時均應按一般勞工計算。
百萬比 指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永久全失能或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等傷害次數之頻率。
行政組織與人力
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不包括軍職人員。
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人員之大專畢業以上程度人數。
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人員之女性公教人員人數。
指於各級政府所屬機關正式編制內職員數(不含教員)。
公教人員占總人口數百分比。
公教人員大專畢業以上程度占公教人員之百分比。
女性公教人員占公教人員之百分比。
公教人員之平均年齡。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占公教人員之百分比。
社會治安
件/十萬人 每十萬人口中刑案發生件數。
指刑案破獲數占刑案發生數之百分比。
人/十萬人 每十萬人口中嫌疑犯人數。
人/十萬人 每十萬兒童人口中嫌疑犯人數。
人/十萬人 每十萬少年人口中嫌疑犯人數。
人/十萬人 每十萬青年人口中嫌疑犯人數。
人/十萬人 每十萬成年人口中嫌疑犯人數。
件/十萬人 每十萬人口中竊盜案發生件數。
指竊盜案破獲數占竊盜案發生數之百分比。
人/十萬人 每十萬人口中竊盜嫌疑犯人數。
人/十萬人 每十萬少年人口中竊盜嫌疑犯人數。
件/十萬人 每十萬人暴力犯罪發生件數。
指暴力犯罪破獲數占暴力犯罪發生數之百分比。
人/十萬人 每十萬人口中暴力嫌疑犯人數。
人/十萬人 每十萬少年人口中少年暴力犯罪嫌疑犯人數。
件/萬人 每萬人口經濟案件查獲件數。
警政支出占政府支出之百分比。
元/人 一定期間平均每人使用於警政用途之經費支出。
人/萬人 平均每萬人口配置警察人數。
當期事實上之「案件發生數」,需扣除重覆通報的次數(被害人相同及案發時間年月日相同即可視為重覆通報)。
公共安全
件/萬輛 每萬輛機動車輛的平均肇事件數(肇事件數僅包括A1及A2兩類)。 註:肇事件數僅包括A1及A2兩類,本表以下均同。
人/十萬人 每十萬人口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
人/件 一定期間內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除以該期間內肇事總件數。
件/日 一定期間內肇事總件數除以該期間內總日數。
次/萬戶 一定期間平均每萬戶火災發生次數。
次/萬人 一定期間平均每萬人火災發生次數。
次/日 一定期間內平均每日火災發生次數。
人/次 該地區一定期間內平均每次火災死亡及受傷總人數。
人/百萬人 每百萬人口該地區一定期間內因火災受傷人數。
人/百萬人 每百萬人口該地區一定期間內因火災死亡人數。
千元/次 平均每件火災財物損失。
人/十萬人 平均每十萬人口消防人員數。 註:不包括約、聘雇及替代役人員。
人/十萬人 平均每十萬人口義消人數。
輛/萬人 平均每萬人口配置消防車輛數。
個/千戶 該地區每千戶中消防栓數(包含地上與地下)。
0/0000 每十萬人口中事故傷害死亡人數。 註:1.事故傷害死亡人數係指死亡原因依國際疾病傷害與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註碼範圍在Ecode800至 949者屬之。 2.93年以前項目名稱原為「意外事故死亡率」。
老人福利服務
所/萬人 每萬名老人所享有之長期照顧、安養機構個數。
人/萬人 每萬名老人中,可由長期照顧、安養機構收容之人數。
人/萬人 每萬名老人中,實際已由長期照顧、安養機構收容之人數。
人/人 老人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機構中每位工作人員服務老人數。
核定人數係指統計期止核定之人數。
千元 核發金額係指統計期所核發之總金額。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65歲以上,參加農保年資6個月以上之農民,或會員年資 6個月以上,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可領取之。
千元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65歲以上,參加農保年資6個月以上之農民,或會員年資 6個月以上,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可領取之。
人次/百人 每一百名55歲以上老人參與長青學苑之人次。
每百位老人中接受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老農津貼之人數。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核付金額占總決算歲出之百分比(註:審定後決算數)。
每百位老人中接受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老農津貼之人數。 註: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相當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核付金額占總決算歲出之百分比。 註: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相當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少年、兒童福利服務
指提供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
期末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實際收容人數。
人/萬人 每萬名0-18歲兒童及少年中,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收托之兒童及少年人數。
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之虐待或遺棄等情形。
人/萬人 每萬名0-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在一定期間內兒童或少年保護案件受虐者人數。
托兒所係指轄區內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育機構及社區托兒所。 註:收托人數:指實際收托之兒童數。
婦女福利服務
指各公私立綜合性婦女福利(或含兒童、青少年及其他)機構、設施(不含庇護基金會、協會及收容機構),提供法律諮詢、諮商輔導、親職講座、婦女服務、成長教育及其他服務項目。
人次 97年以前項目定義:係指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接受緊急生活扶助之婦女人數。98年以後項目定義:係指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接受緊急生活扶助之人數。
班/個 平均每一鄉鎮市區所開辦之媽媽教室班數
人次/萬人 每萬名婦女當中,於一定期間內接受婦女中途之家、庇護中心收容之人次。
人次/萬人 每萬名婦女當中,於一定期間內接受緊急生活扶助之人次。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期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人口數。
身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核定安置服務人數:係指經政府許可核定可安置服務之最高人數。
實際安置服務人數:指期末夜間型住宿、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期末現有安置服務人數。
人/萬人 每萬名身心障礙人口中,可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加以安置之人數。
人/萬人 每萬名身心障礙人口中,實際已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加以安置之人數。
期末機構定額已進用身心障礙人數占定額應進用人數之百分比。
期末公立機構定額已進用身心障礙人數占定額應進用人數之百分比。
期末私立機構定額已進用身心障礙人數占定額應進用人數之百分比。
社會工作
係指各直轄市、縣(市)轄內機關辦理社會福利各項業務之現職人員。
人/萬人 每萬名人口中,從事社會福利工作的人數。
係指申請並經縣政府編隊加入祥和計畫之志願服務團隊;或由社會局主管,從事非屬社會福利類別的綜合性志願服務之人員。
係指志工提供各項服務之時數,且為志願服務記錄證所登錄之總時數。志工:係指申請並經縣政府編隊加入祥和計畫之志願服務團隊;或由社會局主管,從事非屬社會福利類別的綜合性志願服務之人員。
每百名15歲以上人口當中,從事志願服務之隊員人數。
小時/人 平均每位志工一年之服務時數。
社區發展
依法劃分於直轄市或縣(市)之下之鄉、鎮、縣轄市、市區之行政區域個數。
係指經主管機關劃定之社區區域內,依法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數。
個/個 平均每一鄉鎮市區所擁有之社區發展協會個數。
千元 列入社區發展計畫辦理加強工作之社區及新發展社區之使用經費。
千元 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根據社區發展協會所提之計劃及自籌款項,政府機關依每年社區發展工作計劃給予之補助。
指政府補助款所占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之百分比。
元/個 平均每一社區發展協會所接受之政府補助經費。
元/人 平均每一國民所享有之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金額。
焚化屍體之數量。
指火葬場內一定期間內焚化屍體之數量。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
人/萬人 每萬名人口中,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人口數。
人次 急難救助之受益人次。急難救助: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廿一條對生活突然發生困難或身體遭受嚴重傷病及其他意外變故給予救助。
政府所發放之急難救助總金額。
元/人次 平均每一人次接受急難救助之金額。
指急難救助經費支出占歲出總決算之百分比。 註:總決算指決算審定數。
人次 醫療補助之受益人次。醫療補助: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八條規定對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與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政府所給予之醫療費用補助。不包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
依社會救助法第18條規定,政府對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或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所發放之醫療補助總金額。
元/人次 平均每一人次接受醫療補助之金額。
教育文化
戶籍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教育程度為不識字人數。
指15歲以上識字人數占15歲以上人數之百分比。
人/所 高級中等學校平均每校學生數。 註:102學年以前為高中職資料,103學年起改呈現高級中等學校資料。
人/所 國中平均每校學生數。
人/所 國小平均每校學生數。
人/所 幼兒園平均每園幼生數。 註:100學年以前為幼稚園資料,101學年起改呈現幼兒園資料。
其他 高級中等學校平均每班學生數。 註:102學年以前為高中職資料,103學年起改呈現高級中等學校資料。
其他 國中平均每班學生數。
其他 國小平均每班學生數。
其他 幼兒園平均每班學生數。 註:100學年以前為幼稚園資料,101學年起無幼兒園班級數。
人/人 高級中等學校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 註:102學年以前為高中職資料,103學年起改呈現高級中等學校資料。
人/人 國民中學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
人/人 國小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
人/人 幼兒園平均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負擔幼生數。 備註:100學年以前為幼稚園資料,101學年起改呈現幼兒園資料。
指政府教育經費支出決算數占總支出決算數之百分比。
指國中學生視力不良人數占國中學生裸視檢查人數之百分比;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指國小學生視力不良人數占國小學生裸視檢查人數之百分比;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公立公共圖書館館數。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另依據同法第14條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都市計畫
平方公里 依法完成法定程序的都市計劃區域範圍之總面積。
指各縣(市)轄區都市計畫區內道路面積(六公尺以上)占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人/平方公里 指都市計畫區內每單位土地面積之計畫人口數。
人/平方公里 指都市計畫區內每單位土地面積之現況人口數。
都市計劃區現況人口密度為總人口密度倍數。
公頃 都市計畫區內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面積。
車輛概況
輛/千人 年底平均每千人持有之小客車數。
輛/千人 年底平均每千人持有之機車數。
小客車登記數之成長率。
機車登記數之成長率。
工商業概況
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
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重工業:1.產品不以動植物為主要原料,不直接供消費用者;2.可供消費用之部分機械及電子產品,其生產過程為資本密集或需較高之技術或其單位價值較高者;3.化學業或與化學業有密切相關之原料生產者。 註:95年後每5年辦理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當年停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千元 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當年度新增之固定資產金額,包括設備投資(防污設備、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設備)、購置土地、宿舍、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其他營建工程等項。 註:95年後每5年辦理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當年停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千元 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從事營業活動的收入。 註:95年後每5年辦理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當年停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從業員工人數。 註:95年後每5年辦理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當年停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之公司行號家數。
千元 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依規定申報或核定之銷售額。
指依公司法規定,已辦公司登記之現有家數。
財政概況
百萬元 指補助及協助收入、統籌分配稅收入以外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註:決算數指審定後決算數,以下均同。
百萬元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之移轉稱為補助,反之則為協助。
百萬元 指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百萬元 指經常門收入與支出之差額。
百萬元 歲出與歲入間之差額。
百萬元 應償還之債款本金支出。
補協助依存度。
融資性收入依存度。
自籌財源比率。
稅課收入占歲入之百分比。
規費及罰款收入占歲入之百分比。
財產收入占歲入之百分比。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歲入之百分比。
補助及協助收入占歲入之百分比。
其他收入占歲入之百分比。
一般政務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經濟發展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社會福利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社區發展及環保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退休撫卹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警政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債務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補助及其他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註:107年度起補助及協助支出與其他支出合併為補助及其他支出。
補助及協助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註:107年度起與其他支出合併為補助及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占歲出之百分比。 註:107年度起與補助及協助支出合併為補助及其他支出。
稅務概況
千元 指各項稅捐在本年度內之徵起數減除退稅數,不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包括在內(不包括關稅、礦區稅及公賣利益)。
千元 平均每一人之稅捐實徵淨額。(不包括關稅、礦區稅公賣利益)
本年度查定應繳之各項稅捐未徵數餘額中(送達未逾滯納期、待移送執行、移送執行未結、執行憑證、無法執行等)欠稅數合計之件數,僅限地方稅部分(不含罰鍰)。
本年度查定應繳之各項稅捐未徵數餘額中(送達未逾滯納期、待移送執行、移送執行未結、執行憑證、無法執行等)欠稅數合計之金額,僅限地方稅部分(不含罰鍰)。
醫療衛生
指醫療保健支出占當年度政府總支出經費之百分比。
人/每千名活產 每千個活產嬰兒之嬰兒死亡數。
人/每十萬活嬰數 每十萬活產嬰兒數中孕產婦死亡數。
0/00 每千個齡婦女(15-49歲)平均每年生育的子女數。
人/十萬人 每十萬人法定傳染病患者。
凡在轄區領有執業執照之藥商,包括西藥商、中藥商、醫療器材商及藥局等。
食品衛生
查驗件數係包括食品抽樣檢驗及檢查(形狀、標示…等)之件數(即查驗件數=檢驗件數+檢查件數);檢驗件數係指送檢驗件數,包括自行檢驗及送藥檢局…等檢驗單位檢驗之件數。
與規定不符件數係以不符合衛生原因規定中不合規定項目原因予以分析並分別計。
指食品衛生查驗與規定不符件數占查驗件數之百分比。
一家兼有兩種以上營業項目者,均以一家計算。
稽查後經指導或限期改善、罰款或停業處理。
指稽查食品製造廠商不合格數占總稽查食品製造廠商家數之百分比。
家次 係指依營業衛生輔導要點規定之情節予以輔導,限期改善之次數。
家次 係指各衛生局(所)出勤稽查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業及電影業映演業等業家數。
指營業場所衛生稽查輔導改善次數占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家次之百分比。
環境保護
公噸 由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或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至垃圾處理場(廠)之垃圾量,包括焚化(含巨大垃圾)、衛生掩埋(含巨大垃圾)、一般掩埋、堆置及其他,含溝泥量,但不含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廚餘回收量、資源回收量、事業廢棄物之清運量及舊垃圾之遷移量。
公噸 垃圾清運量中運送至垃圾焚化廠之處理量。
公噸 垃圾清運量中運送至衛生掩埋場之處理量。
公噸 指凡經由清潔隊或公民營機構收集之家戶廚餘,以堆肥、養豬及其他廚餘再利用方式等方法處理再利用者均應計入。
公噸 環保單位或社區、學校、機關團體資源回收量之總和。
公噸 指巨大垃圾回收經修復後再使用或破碎分選後再利用之數量。
係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各鄉鎮市區公所)之垃圾回收清除車輛數,包括子母式垃圾車、密封式垃圾車、框式垃圾車、水肥車、清溝(溝泥)車、掃(洗)街車。為配合本署104年2月24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新增「垃圾車」用詞之定義與類別,自104年起,調整車輛範圍僅限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作業之車輛,並修正指標名稱為「垃圾回收清除車輛數」,惟103年以前指標名稱「垃圾清理車數」,係指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各鄉鎮市區公所)之垃圾清理車輛及機具,包括垃圾母車、密封壓縮車、密封車、普通卡車、機動車、溝泥車、掃街車、資源回收車、噴射沖溝吸泥車、手拉車及小型搬運車、灑水洗街車、消毒車、壓實車、挖土機、推土機 、鏟土機〈車〉、推挖兩用機及其他等。
包括清潔隊、溝渠隊、水肥處理隊之清潔隊員、司機、技工、工友、臨時工、代賑工等垃圾及水肥清運人員,為期末靜態資料。
公噸/日 平均每日垃圾之清運量。
公斤/人日 平均每人每日之垃圾清運量。
指清運區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指將資源回收或將垃圾於設置有防污設施之垃圾處理場﹙廠﹚,予以妥善處理所占垃圾產生量之百分比。 註:廚餘回收量自92年起納入統計 ,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94年起納入統計。
指執行機關資源回收量占垃圾產生量之百分比。 註:廚餘回收量自92年起納入統計 ,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94年起納入統計。
指依自來水法由自來水公司以水管導引供應之公共給水,且採樣點位於水表之前或未經家戶水池、水塔之直接供水;檢驗之水樣數:一件水樣可能檢驗全部或部分之項目。
指依自來水法由自來水公司以水管導引供應之公共給水,且採樣點位於水表之前或未經家戶水池、水塔之直接供水;不合格之水樣數:一件水樣之檢驗項目中有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即視為不合格。
指自來水抽驗不合格次數占總抽驗次數之百分比。
年底在養豬之總頭數。
輛/平方公里 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機車數。
輛/平方公里 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汽車數。
頭/平方公里 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在養豬隻頭數。
家/平方公里 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營運中工廠家數。 備註:95年後每5年辦理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當年停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指期底列管之事業家數,不含永久停工及無法追蹤之事業單位。
指環保單位主動或因陳情而執行污染(包括畜牧廢水、其他事業廢水)稽查之查勘次數。
指環保單位執行污染(包括畜牧廢水、其他事業廢水)稽查,對違反法令規定之受查對象,給予處分罰金之次數。
千元 指環保單位執行污染(包括畜牧廢水、其他事業廢水)稽查,對違反法令規定之受查對象,給予處分罰金之總額。
千元/次 指環保單位執行污染稽查,對違反法令規定之受查對象,給予處分之平均金額。
指對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件數,包括粒狀污染物及氣狀污染物檢查,不含民眾依「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所檢舉之件數。
家次 查核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總家次。
千元 指環保署以外之各縣市環保單位﹙即各縣市環保局與縣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之歲出公務決算,107年度(含)以前決算數不含「接受上級機關補助款﹙含自用及轉撥﹚及其他機關配合款」,108年度起決算數扣除對縣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之補助。
千元/人 平均每人環保經費。
為民服務
依據「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執行案件中,戶政管理件數,計分:1. 虛報遷入(出)登記。2.無戶籍人口。3. 重複戶籍。4.未接受戶籍校正。5.發現不法取得、冒用、變造國民身分證。6.受理公文件數。 註:103年以前(包含103年),違反戶籍法令之件數,計分:1. 逾期申報出生登記。2.逾期申報死亡登記。3. 逾期申報認領登記。4.逾期申報收養(終止收養)登記。5.逾期申報結(離)婚。6.逾期申報監護登記。7. 虛報遷入(出)登記。8.逾期申報遷入(出)登記。9.逾期申報初設戶籍登記。10. 無戶籍人口。11. 重複戶籍。12.未接受戶籍校正。13. 其他逾期申報戶籍事項變更登記。
件/百萬人 平均每百萬人違反戶籍法令件數。
經調解成立時,由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之件數;指當期調解成立之件數。
凡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當期執行調解結案案件數;包括成立與不成立,其中不成立指一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期結案之件數。
指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受理件數之百分比。
人/人 平均每一公教人員服務人口數。
家庭收支
平均每一戶之人口數。
平均每一戶之就業人數。 註:就業人口係指年滿15歲以上人口在調查標準期(一年)內,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1)凡從事有酬工作達6個月以上,且年內收入達全年最低工資一半以上者(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不受收入金額限制);(2)原有職業但在標準期內因傷病、休假、天氣惡劣、災害、勞資爭議、工作場所整修及季節性休閒等原因暫未工作而年內領有全年最低工資一半以上之勞動報酬者(不包括賠償金及醫藥費);(3)在學學生,於課餘兼任有酬工作,工作期間達6個月以上,且年內收入達全年最低工資一半以上者;(4)年滿15歲以上,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或每天工作3小時以上,達6個月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在學學生,於家庭經營之非公司企業內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或每天工作3小時以上,達6個月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歷年最低工資一半之金額分別為87-95年為9.5萬元,96年為9.9萬元,97年為10.3萬元)
平均每一戶之經常性收入總額。 註:經常性收入=基本所得+財產所得收入+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含折舊)+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
平均每一戶之經常性支出總額。 註:1.經常性支出包括非消費性支出及消費性支出。2.消費性支出包括食品費、飲料費、菸草費、衣著鞋襪類、房地租及水費、燃料及燈光費、家具及家庭設備支出、家事管理費、保健及醫療費、運輸交通及通訊費、娛樂消遣及教育文化支出、雜項消費。3.非消費性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
平均每一戶之消費性支出總額。
平均每一戶之儲蓄總額。
平均每戶消費支出占可支配所得比率。
平均每戶儲蓄占可支配所得比率。 註:1.可支配所得=經常性收入-非消費性支出-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折舊。2.經常性收入=基本所得+財產所得收入+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含折舊)+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3.基本所得=受雇人員報酬+產業主所得。4.非消費性支出=利息支出+經常移轉支出。
每百戶擁有彩色電視機數。
每百戶擁有電話機數。
每百戶擁有冷暖氣機數。
每百戶擁有機車數。
每百戶擁有汽車數。
每百戶擁有有線電視頻道設備戶數。
每百戶擁有家用電腦數。
每百戶擁有行動電話數。
每百戶擁有報紙份數(含贈閱)。
現住房屋所有權屬戶內成員之任何一人或其直系親屬者占總戶數比率。
平均每人每年可支配所得。
戶可支配所得由小到大排序後之中位數。
平均每人所享用的住宅坪數。
飲食費(含家外食物)占消費支出比率。家外食物係指婚生壽慶喪祭宴費(餐廳及外燴)及在外伙食費。
飲食費(不含家外食物)占消費支出比率。家外食物係指婚生壽慶喪祭宴費(餐廳及外燴)及在外伙食費。
平均每戶書報雜誌消費金額(不含贈閱)占消費支出比率。
每千人擁有之彩色電視機數。
每千人擁有之家用電腦數。